温大行政〔2013〕172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场所管理工作,进一步提高体育场所的使用效率,充分发挥体育场所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》和《全民健身计划纲要》,结合学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茶山校区所有室内外体育场所,其中,室内包括体育馆、风雨网球场等;室外包括田径场(含看台)、篮球场、排球场、网球场、足球场、游泳池等。
第三条 体育场所是学校的固定资产,是学校办学和为社会体育服务的基本物质条件,其功能是为学校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其他集体活动提供保障和服务,为全民健身、体育休闲和体育娱乐活动提供场地。
第二章 体育场所管理机构
第四条 学校委托体育学院对体育场所进行管理,并定期与体育学院签订托管协议;体育学院代表学校行使对体育场所的日常管理权和运营管理权。
第五条 体育学院是体育场所设施设备的资产责任单位,也是安全、卫生等工作的责任单位,要加强管理和维护,厉行节约,确保平安。
第六条 体育学院成立专门的体育场所管理中心(以下简称“管理中心”),学院主要领导担任中心负责人,并指定专人管理;在保证体育场所满足体育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师生集体活动等需要的前提下,可逐步开展各项有偿服务活动。
第七条 学校负责体育场所设施设备的维修、改造和更新;不定期对体育场所管理工作开展检查,发现有未按规定执行的情况或损公肥私的行为,有权终止托管协议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学校有偿服务管理小组负责体育场所对外大型活动、对外无偿或优惠使用的审批。
第三章 体育场所日常管理
第八条 管理中心具体负责体育场所的日常管理工作,管理范围包括制定并公布各类体育场所管理制度、确保体育场所正常运行、安排人事、维护设施设备以及安全、卫生、消防等事项。
第九条 管理中心指派专人负责体育场所的日常开放、设施设备管理、清洁卫生等工作,并按分工落实岗位责任制度。
第十条 管理人员要树立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的理念,认真落实岗位职责,为师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;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,大力提倡节水、节电及节约各类消耗品;加强对体育场所的监督和检查,保证体育场所及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。
第四章 体育场所开放管理
第十一条 体育场所优先为学校正常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大型活动服务。管理中心每学期按照相关单位提供的课表、活动计划,合理安排场地,及时准备器材,按时开闭场所。
第十二条 体育场所部分场馆在满足正常教学、训练、科研、竞赛和大型活动的情况下向全校师生及外来单位、团体、个人开放。
第十三条 体育场所在固定时间向全校师生免费开放,具体免费开放安排由管理中心向全校师生公布,师生凭一卡通入场活动。部门、学院和学生团体需要用体育场所开展集体活动的,应提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。
第十四条 管理中心在其他自由开放时间对部分体育场所实施有偿开放,由相关单位核定收费标准,广大师生及外来单位、团体、个人可通过预定场所或即时入馆活动。
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、团体和个人均应遵守体育场所管理制度,爱护设施设备,服从管理。对不服从管理和不听劝阻者,管理人员有权取消其继续使用的资格。对无理取闹或危及他人安全者,必要时由保卫部门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国资处负责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