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困难补助
(一)困难补助基金
1、学校每年从学生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;
2、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;
3、基金的增值部分。
(二)困难补助对象
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可以确定为补助对象:
①孤残学生;
②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;
③烈士子女或优抚家庭子女;
④单亲家庭,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;
⑤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力,无固定收入者;
⑥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的学生;
⑦家庭因遭天灾人祸(如水灾、火灾等)而经济困难者;
⑧家庭因入学人口多,父母年迈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困难者;
⑨在校月生活费低于300元的学生。
(三)困难补助金额
根据困难程度分为每学年1000元、800元、400元三个等级补助。
二、学费减免
(一)减免条件
1、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公费生,可以申请减免学费。
(1)家庭经济长期特别困难,生活水平十分低下,无力支付学费的孤残学生,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,优抚家庭子女。
(2)父母有一方已去世或父母有一方完全丧失劳动力,家庭基本无经济来源,生活水平十分低下,无力支付学费的学生。
2、在上学年度违反校纪校规,受到纪律处分者,不予减免学费。
3、有下列情况之一,不予减免学费,已减免的除需全额追回减免的学费外,并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。
(1)弄虚作假,欺骗组织而获得减免者;
(2)故意不服从学校有关部门安排的解困途径,或者安排工作后不履行职责,造成学费缴纳有困难者。
(二)减免限额
学费减免的具体金额,由学校根据减免条件确定两个等级。
一等:符合条件者,减免二分之一学费。
二等:符合条件者,减免三分之一学费。 本文附件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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